提问解答
提问编号 | WX0004 |
提问时间 | 2024-08-19 —— |
提问类型 | 会员免费问答,财务问题 |
问 题 | 新慈善法框架下基金会对外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
解 答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新法”的均特指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在与第三方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如下: 1 甄别合作对象身份 与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合作的对象,应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个人,指自然人。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应当包含依据《民法典》规定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仅仅包含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合作对象身份的甄别重点在于:通过甄别程序,基金会可以明确将合作对象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加以区分,这就需要基金会通过验证身份证明、查询相关证明真实性等方式加以甄别。 2 明确合作目的 开展公开募捐合作的目的必须是慈善目的,而不能是其他目的。 合作目的需要在相关合作协议中加以明示,并且能够被后续的慈善行为、资金去向等加以印证。 3 履行立项、评估程序 开展公开募捐慈善合作,从程序上不能签订一纸合同了之,基金会必须履行合作立项程序,并且在立项过程中对合作加以评估。 笔者建议基金会能够妥善建立公开募捐合作相关制度,并明确规定立项程序,在立项中对合作对象身份、合作目的、募捐资金用途、社会效益评价等方面加以评估。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公开募捐合作立项,应以合作方提交书面申请作为前提,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4 签订书面合作合同 经过立项、评估,公开募捐合作符合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公开募捐合作启动前,基金会必须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作合同。签订的合同不仅需要符合《民法典》的相关约定,还需要综合考虑《慈善法》对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基金会应当对相关合同中的违约条款、送达条款、解除条款等慎重、仔细予以约定。 6 显名开展公开募捐合作 在公开募捐合作过程中,基金会应保证合作方处于显名状态,即相关的募捐方案等资料中包含合作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如姓名或名称等)。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基金会应避免隐名合作,避免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风险,贬损慈善组织公信力。 7 慈善财产由公开募捐方进行管理 通过公开募捐合作取得的慈善财产,由公开募捐方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募得款物的实际控制和收支会计核算。 对于公开募捐合作方是慈善组织的情况,基金会是否可以将募得款物下拨给相关慈善组织使用?这一点在新法生效后一定会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新法框架下,基金会是否可以将合作募得的款物下拨给合作慈善组织执行,重点在于公开募捐方案、项目执行方案、项目预算的编制,不同的方案和预算编制方式中,合作慈善组织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故而其使用慈善财产的方式也不同。但是,基金会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募得慈善财产的管理权及其法律责任在基金会是毋庸置疑的。 8 明确基金会是慈善活动的法律主体 基金会应当明确,在公开募捐合作以及后续的各类慈善活动中,基金会是当之无二的法律主体,相关法律后果由基金会承担。 因为,基金会必须持续做好合作方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加强合作行为检查、舆情监测、延伸审计等多种方式控制潜在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
答复专家 | 田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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