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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0003 | 社会组织举办者缴付的开办资金如何会计核算?

提问解答

提问编号 WX0003
提问时间 2024-08-09
提问类型 微信
问       题 社会组织举办者缴付的开办资金如何会计核算?
解       答
  • “拥有与业务活动相匹配的资产”是各类社会组织登记开办的条件之一,故而在社会组织设立之初,举办者需要按照登记设立文件中载明的开办资金金额以货币形式向验资账户缴付开办资金。

    举办者缴付的开办资金在法律上,属于举办者使用个人合法财产对非营利组织的捐助。那么这笔开办资金在会计上如何进行核算呢?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号)“六、关于注册资金”章节的要求:(一)执行《民非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注册资金的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其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前款规定的注册资金,应当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填列。(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属于自愿采取的登记事项变更,并不引起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

    第一,举办者缴付的开办资金不需要确认捐赠收入。

    第二,举办者缴付的开办资金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具体分录为:

    借方——银行存款;贷方:非限定性净资产。

    注意:制度解释条文中提到的对开办资金设置时间或用途的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少见,如果相关社会组织是为特定目的设立的,应该留意甄别是否应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第三,社会组织设立后,可以依法向举办者办法捐助证书并依法开具捐赠票据或其他写实性收款收据。

    延伸知识

    1、举办者在成立时提供的开办资金,在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后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返还。

    2、开办资金必须以货币形式缴付,不能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非货币方式缴付。开办资金必须进行验资审计

    3、刚刚举办的社会组织均不具有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所以开具的捐赠收据不具有扣除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的能力,前述收据应该及时开具,不能等到有税前扣除资格后再补开

答复专家 英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lld8vUtnc-OqV_iPPkh0Q

所有提问解答均以解答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政策作为依据,由于前述依据可能发生改变,所有相关解答内容仅供参考,以现行法律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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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