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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855 | 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可以变更合同文本内容吗?

标签:业务问题 ,招投标

提问解答

提问编号 878855
提问时间 2024-06-22 17:14:55
提问类型 会员免费问答,业务问题
问       题 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签订合同时,不改变付款金额,合同中的付款条约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付款条约不一致,可以吗?
解       答
  • 磋商过程结束并已经确定供应商后,原则上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关于法律适用性的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的规定,适用前述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虽然社会组织通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团体组织”,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经常使用财政性资金,其管理的财产也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所以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采购程序和纪律。

        由于法律规定的各类招采流程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所以建议社会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采购行为时,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相关过程。

答复专家 英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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