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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612 | 受益人接受社会组织捐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提问解答

提问编号 951612
提问时间 2024-07-21 16:01:12
提问类型 会员免费问答,财务问题
问       题 受益人接受社会组织捐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解       答

社会组织因为业务需要经常需要对受益人实施捐助,在某些公益慈善项目中,此类面向个人的款物捐助规模不小。受益人(本文所谓受益人专指自然人)接受捐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有所帮助。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管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早在2015年3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起草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便已经由党中央审议通过。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个人所得税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可以明确的是,作为社会组织确定的公益慈善事业受益人,其所取得的“捐助所得”并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定征收范围之内。从实务角度看,“捐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争议的发生,主要是“捐助所得”与“偶然所得”较易产生混淆所导致的。

二、偶然所得与捐助所得之辨析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从法律规定中枚举的构成“偶然所得”的事件看,其与受益人获得公益慈善捐助都具有字面上的偶然性,但是其内涵却大有不同。

得奖、中奖、中彩谓之“偶然”,其具备的特点是小投入、大回报,自然人的“小投入”是获得“偶然所得”之“大回报”的前提,从内核上看,是一种射奇交易行为,与其他各类收入在构成基础上来说别无二致(如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自然人提供等价的劳动投入等等)。

受益人接受公益慈善捐助之“偶然”,其具备的特点是:成为或不能成为受益人看似具有偶然性,但根本上是资源不足和分配机制导致的,受益人取得的捐助常常是“支撑性”的(如缺乏支撑病情可能得不到医治、学业就可能中断等等)而非“补偿性”的(如作为奖励)。其并不存在需要受益人投入“本钱”进行射奇的行为,受益人与提供捐助的社会组织之间也并不存在交易关系。

更进一步说,希望得到公益慈善捐助的受益人本质上都应该得到社会的帮助,只是因为资源条件和分配机制问题,所以形成了公益人“偶然”得到捐助的“假象”,这意味着,其获得的公益慈善捐助并非“偶然所得”而是不在征税范围之内的“捐助所得”,因为“捐助所得”不在征税范围内,所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社会组织的财税人员只有充分理解上述差异,准确把握其内涵,才能理解为什么受益人并不需要缴纳个税,并在应对税务机关等相关方是具备说理的能力。

三、应当注意的涉税风险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所释法律在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类事项采取的限缩主义态度,比如对于“救济金”收入的解释为“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这就意味着社会组织发放的救济金并不在免税范围内。

立法单位之所以对“救济金”采用限缩规定,主要原因是一切单位均可能以“救济金”名义滥用税法规定从而导致税收损失。许多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肩负着社会救助救济等社会福祉增进义务,其自身应当认清所存在的特殊性。

第二,给与受益人的公益慈善捐助到底是属于“偶然收入”还是“捐助收入”,根本上来说是被社会组织自己作出的业务行为所区分的,这就意味着社会组织在实施捐助行为时,必须严格设置业务程序,促使整个业务活动处处突显捐助特点。

结合第一点提到的立法单位对免税事项采用限缩规定的原因,社会组织必须意识到涉及捐助的项目,必须做好受益人选拔、受益人监测、受益人评价、社会监督等程序性设计,严格避免捐助滥用,从业务行为上为日后可能发生税企协商做好准备。

第三,社会组织经常组织一些社会性质的比赛也会发放奖金,与救助救济等民生领域的公益慈善事业并无直接关系,应当注意正常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避免因为生拉硬套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

答复专家  田箐

所有提问解答均以解答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政策作为依据,由于前述依据可能发生改变,所有相关解答内容仅供参考,以现行法律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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